【Cypress Chou】評論
法規名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
【HELLO】評論
半年內職訓未參加or未通過 1年內補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