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評論
諮詢會成員:1.主管機關代表 2.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3.教保學者專家 4.教保團體代表 5.教保服務人員代表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條。第2項。
【Yiwei Teng】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