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宏德】評論
李維特(Leavitt)研究指出,組織或企業面臨變革的壓力所採取的變革途徑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一)結構改變指改變組織結構或相關權責,以求提升組織之整體營運績效,有效因應快速變遷的環境。(二)行為改變指改變組織成員的思考邏輯、理念及做事態度等等,進而改變其行為,以改善工作效率,提升組織營運成果。(三)科技改變透過新科技、電腦化、自動化等作業來提升組織生產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