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やました ひとみ】評論
公務員懲戒處分
【邢鈺正】評論
免職的話,未喪失資格,若找到機關肯用你,可以馬上復職<-這是原則,實務上很難回任公務人員
【王國豪】評論
速記法:東西壞掉要修復,公務人員被懲戒(壞掉)也可休復。
【dephny-坐四望三感恩】評論
這題目好......機車呀!!!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104年05月20日第9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紅色為新增之懲戒)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此應為目前最嚴厲的懲戒)第12條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第14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