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稱為什麼場所?
(A) 勞動場所
(B) 工作場所
(C) 作業場所
(D) 就業場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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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andyjia33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用戶】Revised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A) 勞動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三、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第 5 條 (B) 工作場所 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第 5 條 (C) 作業場所 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D) 就業場所 [舊條文所稱現已修正成勞動場所]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已更改條文成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