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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章有關於身分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B)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C)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D)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參考答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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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B)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3﹞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17.1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章有關於身分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C)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D)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第15條(媒合服務者之核定及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87;第3項~§88﹝1﹞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2﹞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3﹞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4﹞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