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A)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定義)【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40、§50﹝1﹞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2﹞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