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依公司法規定,有關公司聲請重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公司聲請,並經董事會同意
(B)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始得聲請
(C)得由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聲請
(D)得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聲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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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gougou87】評論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三、工會。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l102066】評論

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

吳信憲 (108已上榜土地】評論

公司法 第 282 條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

丸子】評論

重整債權&債務第 296 條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千凜嵐】評論

(C)繼續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