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A 憲增§2 III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B、C、D 憲增 §4 第6項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
【Aimee Kung】評論
三日集會七日追認
【Inspiration】評論
立法院不同意追認時,該緊急命令溯及失效。立即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4 Ⅴ》: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 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