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 Yu Che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此項規定學理上稱為"一般給付訴訟"。關於一般給付訴訟之要件:1.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有基於法規規定、基於公法契約之約定或因事實行為而生者,其發生之原因不一。2.須限於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3.須主張給付義務之違反損害原告之權力。4.須不屬於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給付。
【古美門研介】評論
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法後,確認訴訟範圍除原本行政處分外,包括事實行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應此答案應修正為(B)(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