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Lin】評論
現行法制對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所為之立法監督機制:一、單純送置義務。二、立法否決。三、立法追認。四、「事前」同意。
【Cathy Peng】評論
D是錯在哪,誰能解析一下<
【卓志勝】評論
立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立法追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