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n Wu】評論
營造物乃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公營造物種類例如公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機場、公立醫院等,其活動多為提供公眾服務,故較符合給付行政。 選項: 1.公權力行政 依公法規定的行政行為 2.私經濟行政 依私法規定的行政行為 3.給付行政 提供人民服務照顧(對人民有利) 4.干涉行政 課以人民義務或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對人民不利)解析: 1.營造物利用關係中,包括私法關係和公法關係。 2.公營造物種類例如公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機場、公立醫院等,其活動較多為提供公眾服務。
【李翊群】評論
求解+1@@~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公營造物種類例如公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機場、公立醫院等,其活動多為提供公眾服務,故較符合給付行政。營造物利用關係中,包括私法關係和公法關係。綜合上述,(A)公權力行政-公法關係、(B)私經濟行政-私法關係及(C)干涉行政-干預人民權利,對人民造成負擔,(A)(B)(C)皆不完全符合營造物的性質,故只有(D)給付行政包括私法關係(行政私法)和公法關係,對人民授予利益,故營造物之活動範圍應以「給付行政」領域為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