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蘇奕誠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撤銷訴訟:目的在於除去違法的行政處分。(形成之訴)2、課予義務訟訴:目的在於命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和拒絕處分之訴皆屬之。(給付之訴)如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定(98身五)3、確認訴訟:目的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和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不成立。(確認之訴)如人民認為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認為處分有效。(98身五)4、一般給付之訴: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公法上給付訴訟。如人民與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約履行,該機關如提起行政訴訟命其履行(98初)
【用戶】cutepatienc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回應6F,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所以此題優先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