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a櫻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商業登記法第27條 :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A)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B)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C)商業登記法第28條 :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D)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原已合法登記之商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與其他商業之名稱相同。二、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 明確字樣。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Tina櫻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商業登記法第27條 :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A)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B)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C)商業登記法第28條 :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D)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原已合法登記之商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與其他商業之名稱相同。二、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 明確字樣。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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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商業登記法第27條 :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A)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B)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C)商業登記法第28條 :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D)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原已合法登記之商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與其他商業之名稱相同。二、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 明確字樣。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