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12 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
【曾心怡】評論
反訴是由訴訟中當事人被告提起。本訴與反訴的當事人(兩方)是一樣的,僅為雙方地位互換。
【Aimee Kung】評論
(A)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
【N SOON (SK)】評論
(A)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