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任】評論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 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飁草】評論
幼兒園:8
【徐忻】評論
國小身心障礙班級人數不得超過(A)10(B)12 (C)15(D)16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國小身心障礙班級人數不得超過(A)10(B)12修改成為國小身心障礙班級人數不得超過(A)10(B)12(C)15(D)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