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io Wa】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9-1條: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yongyu1112】評論
村里長責任通報 老人福利法 兒權法§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