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評論
郵政法 第26條I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II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備註:只要能離開「縣、市」的交通工具,基本上就符合。EX:公車X 捷運X 火車O 貨船O
【努力為了穩定的未來】評論
第26條(運送業之載運郵件義務)凡以運送...
【考回南部!!】評論
第26條(運送業之載運郵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