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von Yeh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所以有這三款情形不用申請許可,即有工作權。
【用戶】小不拉嘰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