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thy T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13條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安置保護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17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地方主管機關。二、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者:中央主管機關。三、持有工作簽證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用戶】ChuMi J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發布 )第 2 條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其身分由下列機關安置保護之。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地方主管機關。二、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者:中央主管機關。三、持有工作簽證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前項機關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