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申請定居時,下列何者不是申請定居之要件?

(A)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B)具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

(C)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D)符合國家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5761
統計:A(31),B(1383),C(403),D(2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的要件、大陸人民申請居留之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特殊狀況申請定居

用户評論

【用戶】Austin Ch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十七條(申請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用戶】shien y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vs入移法25條 永久居留要件沒有喪失原籍但有具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生活保障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