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依司法院釋字第442號解釋,是否牴觸憲法第17條人民參政權之保障?

(A)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享有司法三級三審制之訴訟權

(B)牴觸,選舉、罷免乃民主政治核心,僅以二審終結,似嫌草率

(C)不牴觸,第三審及再審訴訟乃例外訴訟程序,無須於所有訴訟均具備

(D)不牴觸,選舉、罷免訴訟儘速審結,旨在避免時間拖延,乃立法機關之合理裁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4877
統計:A(104),B(83),C(615),D(405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事訴訟法免訴判決與不受理判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釋字609勞工保險法律保留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Peng ShuLia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B&t=B1&n=442&TPage=1解釋字號:釋字第 442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6 年 12 月 12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用戶】xxxOlivi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只記得這句: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選舉罷免訴訟二級二審是為了迅速、效率

【用戶】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