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私立學校法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多少時間內另行遴選?
(A)一年內
(B)三個月內
(C)九個月內
(D)六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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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dustin1047】評論

私立學校法§42 I:校長出缺時,學校法...

nomi】評論

(D)六個月內法規名★:★★★★★★ ★ ★...

皮諾丘】評論

私立學校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42 條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類題30.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幾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A) 三個月(B) 六個月(C) 五個月(D) 十個月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 103年 - 103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3991答案:B難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