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油】評論
條號查詢結果名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