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規定,緊急生活扶助於事件發生後多久之內可有效提出申請?
(A)1 年內
(B) 9 個月內
(C) 6 個月內
(D) 3 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8621
統計:A(62),B(9),C(405),D(162),E(0)

用户評論

Lin Pj】評論

第六條

陳彥瑞】評論

第6條(緊急生活扶助)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Charlie Wu】評論

緊急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六個月內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三個月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