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司法院大法官曾於解釋文中認定人民有姓名權之依據為:
(A)憲法第 10 條
(B)憲法第 13 條
(C)憲法第 22 條
(D)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3467
統計:A(360),B(229),C(4737),D(644),E(0)

用户評論

唐唐】評論

13 司法院大法官曾在解釋文中承認性行為自由,請問這是依據: (A)憲法第 8 條規定 (B)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C)憲法第 22 條規定 (D)憲法第 23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