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III.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2 Ⅲ》: 【法定「要件」!!!】「總統為避免 1. 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或 2. 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發布的前、後の必備「程序」】!!!(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 〔前〕須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 〔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