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修第 4 條
【喵喵】評論
苗疆藏等委員早被刪除了
【Kevin Kuan】評論
僑居國外國民 立法委員不是不能雙重國籍依照國籍法第20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表由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