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 Chen】評論
(A)第 4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B)第19條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D) (續上)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MiNG’S】評論
樓上的好心人,真是太感謝妳的用心!!又讓我增加了不少知識~!!真是太感謝妳了
【❤ 再試一次.....】評論
(C)本法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