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a Che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第 4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B)第19條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D) (續上)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用戶】Mia Che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上面打錯了啦,抱歉!是配合99年通過環境教育法,台北市將民國99年訂為生態教育年。以生態教育為核心,透過「自己、校園、社會、國際」及「意識、參與、行動及分享」2大構面,形成「節能永續的環保行動」、「全球視野的國際參與」、「尊重生命的人文關懷 」及「健康安全的優質校園 」等4大主軸,積極宣揚愛護地球、永續發展等綠色生活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