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in Wang】評論
七十五萬元
【Hanx Go Go】評論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a0936343728】評論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