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96088】評論
為何是A不是C?
【lost_callus】評論
(A)(B) 73年台上字第59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因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而言,若與其職務無關,僅日常用之物品,縱予 損壞,亦難繩以該條之罪。 →辦公桌為日常使用之物品,非職務上掌管之物,故不成立毀損公物上掌管文書物品罪,為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C) §135 Ⅰ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指以物理的力量直接或間接加諸於人之身體,故甲推倒員警成立第135條之罪(D) §140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