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榜眼】評論
公司法 第177-2條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看完整詳解
【taes60128】評論
第177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
【丸子】評論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