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4. 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有誤:
(A)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非專屬管轄
(B)被告於準備程序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無應訴管轄之適用
(C)合意管轄於當事人一造為商人或法人時不適用之
(D)管轄權之判定以起訴時為準,不受情事變更之影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9522
統計:A(179),B(622),C(120),D(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唐高鵬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10...B,25...C,28II...D,31-1

【用戶】yie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B)被告於準備程序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無應訴管轄之適用有應訴管轄的適用民訴25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 又稱應訴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用戶】Rox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除第一項所規定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外,關於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例如因借貸、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依各該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返還或交付不動產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