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n】評論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
【李浩銘】評論
回應派遣工問題之相關報導:本部所屬醫院對契約承攬廠商均有要求遵照勞基法資料來源: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建檔日期:107-10-29更新時間:107-11-01https://www.mohw.gov.tw/cp-17-450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