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n】評論
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
【李浩銘】評論
回應派遣工問題之相關報導:本部所屬醫院對契約承攬廠商均有要求遵照勞基法資料來源: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建檔日期:107-10-29更新時間:107-11-01https://www.mohw.gov.tw/cp-17-45002-1.html
【李浩銘】評論
我不是你的免洗筷!比派遣還差 外包掉的人生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552&v=gm3zp0HbGWQ「公部門部分,假設你承辦的人員沒有遵守相關的行政指導,會有懲處,可以列為年終考績參考。」(9:04~9:14),拒絕行政指導應該「不得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