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195 條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s5851243】評論
是否可以這樣理解? 人民(原告)向行政法院提撤銷之訴,行政機關(被告)做成行政處分,法院所為變更處分判決,不得較原處分不利人民(原告)。
【太陽】評論
反正就是我(原告)被主管機關(被告)開罰100萬,去提撤銷,不能判比100萬更高,不然一堆人就不敢訴訟了
【Minnie Min】評論
正是在考行訴195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