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玟秀】評論
園址土地、園舍之所有權須屬於董事會、幼兒園或負責人。如園址土地、園舍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所出具租借之租借契約(租借期限至少須五年以上)並送經地方法院公證。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五年以上經法院公證之契約(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第5條第2項、第6條第6項)
【Yalin Wa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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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教室的主人】評論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第 五 條鄉(鎮、市)申請設立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申請設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或各級公立學校申請設立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及編班方式 。二、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 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 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
【duckkkkkkkkkk】評論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非營利幼兒園申請設立許可前,非營利性質法人已將前條第三項或第五項文件提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但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受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得免予檢具。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第二款所定章程或規章,其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但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社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