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花】評論
幼照法第18條: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專任。 所以答案為(A)沒錯。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u10210863】評論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資料來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42第25條
【林鈺涵】評論
【蔡】評論
最佳解的答案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