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為再審之事由?
(A)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B)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C)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D)違背特別審判籍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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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再審之訴如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以裁定或決駁回;再審之訴只要具再審原因均可提出聲請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特別審判籍(民訴§3至§20)以某特定人為被告時,僅限於某種類內容之訴訟,得向某法院起訴之謂。特別審判籍規定於民訴§3至§20。其中除民訴§10為專屬管轄外,其餘事件至少均得就「普通審判籍法院」及「特別審判籍法院」二擇一,而為管轄之競合;亦即除專屬管轄外,特別審判籍並不排斥普通審判籍。1.因財產權涉訟之審判籍(民訴§3、§4、§5)2.因業務涉訟之審判籍: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訴§6)。3.因船舶涉訟之審判籍(民訴§7、§8、§15第2、3項)4.因社員資格涉訟之審判籍: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訴§9)5.因契約涉訟之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2)6.因票據涉訟之審判籍: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