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兒】評論
土地法第 59 條2.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
【Jun Fu Lin】評論
還是要處理啦!!!! ...
【林梅文】評論
第 46-2 條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第 59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