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地政機關接受申請辦理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案件,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公告期間依法至少不得少於多少日?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出處:土地法第 55,58 條)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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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ViV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55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
【用戶】艾兒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55條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土地法第58條1.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