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地政機關接受申請辦理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案件,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公告期間依法至少不得少於多少日?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出處:土地法第 55,58 條)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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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ViV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55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

【用戶】Jun Fu Li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半個月啦!!!!!ㄝ

【用戶】艾兒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55條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土地法第58條1.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