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評論
第 55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
【Jun Fu Lin】評論
半個月啦!!!!!ㄝ
【艾兒】評論
土地法第55條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土地法第58條1.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