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者為投顧事業得為之行為?
(A)自行製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找藝人來擔任節目主持人
(B)出資邀請網紅招攬客戶
(C)舊客戶推薦介紹新客戶加入會員成功,給予舊客戶推廣獎勵金
(D)以通訊軟體轉發分析師的股市分析建議給會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kk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六條 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論 係以自行製播、接受媒體連線或現場訪問、 call in節目或以其他形式 進行,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有關業務 人員之資格條件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二、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抗爭或其他 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三、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四、以非向本公會登記之名稱為之。 五、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 分析活動或簽訂委任契約。六、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 中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七、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 八、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 務之廣告。九、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十、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十一、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 實或足致他人誤信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十二、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 十三、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 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 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十四、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 ,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 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五、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未列合理 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六、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 據。 十七、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 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十八、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 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九、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 及營業執照字號。 二十、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逕行對 外招收會員、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製發書面文件。 二十一、未經許可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而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之投資 分析。二十二、對同業為攻訐。 二十三、提供贈品或其他利益以招攬客戶。 二十四、以顧問費或委任費之收入為捐贈或與委任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 訴求。 二十五、藉金管會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投資 分析績效之宣傳。二十六、製作有聲媒體廣告時,未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為(○○)證管(或金管)投顧字第○ ○○號」。 二十七、製作廣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未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 明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節 目資料僅供參考」。 二十八、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未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載明 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資料 僅供參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樣。 二十九、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