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k】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2.有關投信投顧事業人員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部門主管應為兼任(B)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自行先向公會辦理登錄(C)分支機構經理人有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登錄(

【評論內容】

第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 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 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 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 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評論主題】50.全權委託契約之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與公會訂定之範本不同時,應注意不得有下列何情事?甲.違反公序良俗;乙.導致同業間之不公平競爭;丙.使客戶間發生利益衝突(A)僅甲、乙 (B)僅乙

【評論內容】第十九條客戶與受任人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間所簽訂之契約,如與第十七條規定範本不同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二、導致同業間不公平競爭。三、個別契約之間有不同約定,致使客戶之間發生利益衝突。

【評論主題】46.依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規定,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基金須成立滿多久以上?(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全部 績效或年度績效;並應遵守以全部績效、年度績效及本項第七款以定 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之事項。七、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料 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確性 ,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2.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評論主題】21.有關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功能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明確告知客戶系統提供投資組合再平衡之服務(B)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C)應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6

【評論主題】20.投信事業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兩個同類型基金時,以下何者為非?(A)投資地區並無限制(B)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同類型基金之經驗(C)為了操作策略可利用兩個基金對同一支股票,在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九、基金管理 (四)同一公司不同經理人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 債券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 投資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 2.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之受託管理機構已就所受託管理之 不同基金間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 向投資決定,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且公司應定期查 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基金資產與公 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 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並作成紀錄者

【評論主題】1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如發生重大特殊事件,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計算無法反映公平價格之情形,應啟動例外狀況之處理作業程序。以下何種情況可能符合重大特殊事件條件? 甲.所投資之證券因編不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九、基金管理(八)基金評價政策與運作機制 2.基金經理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如發生 重大特殊事件,致有基金資產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 之計算標準計算無法反映公平價格之情形,應於內部控制制 度中載明例外狀況之處理作業程序,內容至少包括啟動時機 及條件、評價依據及方法、重新評價之合理週期。 3.以上所稱重大特殊事件至少應包含經濟環境或證券發行人發 生下列情事之一: (1)投資標的暫停交易; (2)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3)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4)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5)基金遇有大規模或佔基金淨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標的發生暫 停交易之情事。 (6)其他事件導致基金持有標的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

【評論主題】11.投信投顧事業為非專業投資機構之客戶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下列行為規範何者正確?(A)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B)利用客戶之帳戶,為他人買賣有價證券(C)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50.全權委託契約之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與公會訂定之範本不同時,應注意不得有下列何情事?甲.違反公序良俗;乙.導致同業間之不公平競爭;丙.使客戶間發生利益衝突(A)僅甲、乙 (B)僅乙

【評論內容】第十九條客戶與受任人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間所簽訂之契約,如與第十七條規定範本不同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二、導致同業間不公平競爭。三、個別契約之間有不同約定,致使客戶之間發生利益衝突。

【評論主題】46.依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規定,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基金須成立滿多久以上?(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全部 績效或年度績效;並應遵守以全部績效、年度績效及本項第七款以定 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之事項。七、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應以本項第三款所作之評比資料 為標準,惟可按基金扣款情形予以調整,但應確實核對數字之正確性 ,且須遵守下列事項: 2.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評論主題】42.有關投信投顧事業人員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部門主管應為兼任(B)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自行先向公會辦理登錄(C)分支機構經理人有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登錄(

【評論內容】

第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 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 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 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 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評論主題】21.有關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功能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明確告知客戶系統提供投資組合再平衡之服務(B)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C)應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6

【評論主題】20.投信事業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兩個同類型基金時,以下何者為非?(A)投資地區並無限制(B)應具備二年以上管理同類型基金之經驗(C)為了操作策略可利用兩個基金對同一支股票,在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九、基金管理 (四)同一公司不同經理人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 債券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 投資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 2.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之受託管理機構已就所受託管理之 不同基金間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 向投資決定,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且公司應定期查 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基金資產與公 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 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並作成紀錄者

【評論主題】1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如發生重大特殊事件,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計算無法反映公平價格之情形,應啟動例外狀況之處理作業程序。以下何種情況可能符合重大特殊事件條件? 甲.所投資之證券因編不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九、基金管理(八)基金評價政策與運作機制 2.基金經理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如發生 重大特殊事件,致有基金資產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 之計算標準計算無法反映公平價格之情形,應於內部控制制 度中載明例外狀況之處理作業程序,內容至少包括啟動時機 及條件、評價依據及方法、重新評價之合理週期。 3.以上所稱重大特殊事件至少應包含經濟環境或證券發行人發 生下列情事之一: (1)投資標的暫停交易; (2)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3)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4)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5)基金遇有大規模或佔基金淨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標的發生暫 停交易之情事。 (6)其他事件導致基金持有標的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

【評論主題】11.投信投顧事業為非專業投資機構之客戶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下列行為規範何者正確?(A)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B)利用客戶之帳戶,為他人買賣有價證券(C)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35.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下列何者非為應具備條件?(A)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B)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C)營業滿二年(D)取得營業執照已滿一個會計年度者,最

【評論內容】第 5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規定,何者錯誤?(A)應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B)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C)持有投資資產應登記於基金保管機構名下之基金專戶(D)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複委託第三人處理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除外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基金之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 以下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前揭委外事宜時,應 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關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應經適當評選程序,不得損害基金之利益。 (二)受託管理機構應對於受委任業務具備專業能力,並依法得辦理所受託管理之業務。 (三)受託管理機構不得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受託管理機構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事項及受託...

【評論主題】12. 下列對於投信事業有關基金業務執行的規定,何者為是?(A)公司基金管理業務之相關執行程序及其事項,悉應遵守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計劃、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限制與規定(B)除了以善良管理人之

【評論內容】2.公司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客戶(包括受益人)之真正身 分,並於需要時要求檢視身分證明文件;另應確定客戶之財 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所有程序應備存書面,以遵 守「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評論主題】12.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A)投資組合檢視 (B)投資組合再平衡 (C)投資組合調整 (D)投資組合

【評論內容】陸、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 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 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 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 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 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 交易)。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 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 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 理程序。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 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 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件: 一、執行時機: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 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 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 金名單。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 六十。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 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 戶重新約定。 四、執行方式: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 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 進。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 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 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 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 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評論主題】38. 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前項規定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其徵得委託書於分配選舉權數時,甲:股東擬支持之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乙:各非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請問甲乙之關係為?(A)甲大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前項規定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其徵得委託書於分配選舉權數時,股東擬支持之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應大於各非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

【評論主題】46. 下列有關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再平衡交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須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才能執行再平衡(B)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投資標的必為經金管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6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違反投信的交易室管理措施?(A)執行交易下單之電腦設備置於交易室內(B)執行交易下單之電腦設備置於交易室以外之獨立空間(C)透過門禁管理系統紀錄(D)為維護個人資料安全,門禁系統紀錄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三部份 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管理九、基金管理(十一)公司應訂定交易室管理措施,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執行交易下單之電腦設備應置於交易室內或獨立空間,不得放置於公共區域。 2.人員出入應予以適當管制,並以門禁管理系統或設置出入登記簿記錄人員出入狀況。相關記錄應留存備查並應適時檢視人員出入之權限。

【評論主題】13.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甲上市公司,若甲公司因財務困難,股票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基金投資於甲公司股票之資產價值應如何計算?(A)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計算(B)以最近最新財務報告所列之每

【評論內容】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五、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5.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為投顧事業得為之行為?(A)自行製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找藝人來擔任節目主持人(B)出資邀請網紅招攬客戶(C)舊客戶推薦介紹新客戶加入會員成功,給予舊客戶推廣獎勵金(D)以通訊軟體轉發分

【評論內容】第六條 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論 係以自行製播、接受媒體連線或現場訪問、 call in節目或以其他形式 進行,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有關業務 人員之資格條件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二、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抗爭或其他 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三、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四、以非向本公會登記之名稱為之。 五、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 分析活動或簽訂委任契約。六、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 中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七、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 八、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 務之廣告。九、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十、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十一、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 實或足致他人誤信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十二、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 十三、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 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 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十四、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 ,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 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五、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未列合理 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六、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 據。 十七、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 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十八、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 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十九、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 及營業執照字號。 二十、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逕行對 外招收會員、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製發書面文件。 二十一、未經許可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而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之投資 分析。二十二、對同業為攻訐。 二十三、提供贈品或其他利益以招攬客戶。 二十四、以顧問費或委任費之收入為捐贈或與委任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 訴求。 二十五、藉金管會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投資 分析績效之宣傳。二十六、製作有聲媒體廣告時,未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為(○○)證管(或金管)投顧字第○ ○○號」。 二十七、製作廣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未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 明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節 目資料僅供參考」。 二十八、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未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載明 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資料 僅供參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樣。 二十九、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為公開發行公司應定期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事項?(A)公司營收 (B)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C)董監事持股異動 (D)董事會決議處分重大資產

【評論內容】淺談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制度與法制規範 - 金管會

一、應定期揭露事項所謂應定期揭露事項,係指依金管會及其周邊單位(例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定,必須定期於指定網址公開之重大財務業務資訊,例如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及營運情形等。目前證交法規範應定期公開事項主要包括「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或核閱(季報)之財務報告」、「年報」、「每月營運情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 10% 以上之股東持股變動情形」與「股東會開會資料」等,茲就相關事項略述如下:(一)年度及季報資訊揭露原則依據證交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須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 1 季、第 2 季及第 3 季終了後 45 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另依證交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財務報告係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卷 第八期8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出版(二)年報依據證交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年報編製內容及應記載事項為:1.致股東報告書。2.公司簡介。3.公司治理報告。4.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5.營運概況。6.財務概況。7.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8.特別記載事項。為便利投資人於股東會召開前,可先行透過公開資訊了解公司營運概況、財務概況及經營成果等,俾利股東會順利召開,並確保股東權益不受侵害,目前規定年報須於股東會召開前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股東會議事手冊,如以年報作為補充資料,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於股東會開會前 21 日,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年報傳送公開資訊觀測站。另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並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於特定條件下(如最近年度稅後虧損或董事連續 3 個月持股成數不足等),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資料供投資人參考,用意即在透過資訊公開以防堵肥貓條款等情事發生。(三)每月營運情形資訊揭露原則每月營運情形係指公開發行公司按月開立發票總金額、營業收入金額、為他人背書保證金額及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詳證交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金管會根據證交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須於每月 10 日前公告並申報母公司與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情形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等供投資大眾參考,本規定旨在促使投資大眾更加了解公開發行公司每月份營運情形,並於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外,提供投資大眾另一個更加即時、透明之財務業務資訊。(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 10% 以上之股東持股變動情形揭露原則依據證交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另證交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 5 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藉此強制公開發行公司必須每月公開大股東及

【評論主題】32. 公司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係召開股東會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得否接受股東之委託擔任委託書徵求人?(A)得接受(B)不得接受(C)股東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被選

【評論內容】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不得接受第一項股東之委託擔任徵求人或接受徵求人之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評論主題】28. 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至少不得少於幾日?(A)十日 (B)八日 (C)五日

【評論內容】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評論主題】27.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其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者,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幾股者,免向主管機關申報?(A)一千股 (B)五千股 (C)一萬股 (D)五萬股

【評論內容】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