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k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 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 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 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 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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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七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 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 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 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 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