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時,應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____以上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_____以上同意行之?(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從其規定)
(A)四分之三,三分之二
(B)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56-2 條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56-2 條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