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第 7 條第三條金融投資之資金,應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始得取回三分之一,屆滿六年得再取回三分之一,屆滿七年得全部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