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為持有 A 證券商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之大股東,甲若具有下列何種情事時,不得充任 A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A)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及第 66 條第 2 款解除職務之處分,已滿三年
(B)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
(C)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
(D)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已滿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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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 53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四、依本法之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五、違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六、受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之處分,未滿三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