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雲覆月】評論
名 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