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刑法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告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B)褫奪公權者,不得為公務員,但可參選民意代表
(C)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併為宣告
(D)褫奪公權之性質為從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6431
統計:A(25),B(1202),C(26),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反對解釋、法律之名稱

用户評論

Lin Shara】評論

刑法§37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刑法§36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