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依票據法規定,有關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票據之利息,自到期日起算
(B)票據之利率,未經載明時,為年利六釐
(C)票據之利率,得經當事人自行約定
(D)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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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高涵謙】評論

第 28 條(D)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B)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A)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

匯票之利息:自到期日起算支票之利息:自付...

咚咚】評論

第 28 條 (A)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匯票/本票 利息 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第 97 條執票人向匯票/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第 133 條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第 124 條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