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有關票據權利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C)利得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
(D)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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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L Don】評論
票據法 第22條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
【珊迪】評論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